日耳曼法两大特点深刻诠释良法及法律被普遍遵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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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的两大特点诠释了
什么是良法以及法律被普遍遵守
韩志红汇编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律需要被普遍遵守,二是所遵守的法律本身是良法。读程教授《日耳曼法的特点》感觉程教授讲的日耳曼法的两大特点全面深刻地诠释了什么是良法以及法律被普遍遵守。
一、什么是良法?
1.从程序上,法必须是具有广泛社会基础、富有民主性的法
根据程教授《日耳曼法的特点》,日耳曼法从程序上,是具有广泛社会基础、富有民主性的法。
正如伯尔曼所说:其绝大多数法律是某种产生于社会共同体的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产生于它的社会习俗和社会惯例的东西。在外表上所有成文法典都是立法的产物,都是在国王的建议下,经过少数“智者”的搜集与整理,再征得不同范围的民众同意,以拉丁文公布于众的。
查理曼大帝采取的立法公式:“皇帝查理曼……偕同主教、院长、伯爵、公爵以及基督教教会的所有忠诚臣民并经过他们的同意和审议公布如下”,是在“人民的同意”下制定的法律。这种模式反映了日耳曼法不是自上而下由统治者制定的国家法、官僚法,而是一种自下而上产生的社会法、大众法。换言之,日耳曼法是一种具有广泛社会基础、富有民主性的法。
2.从内容上,法是“被发现”的早已存在的法律,而不是统治者意志的产物
程教授说:日耳曼习惯法虽然从习惯法演化为成文法,但法律内容仍然是既有习惯的汇集,仍是“被发现”的早已存在的法律,而不是统治者意志的产物,不是现代意义的立法行为和制定法的产生。

日耳曼人普遍认为:国家本身并不能创造或制定法律,当然也不能够废除法律或违反法律,因为这种行为意味着对正义本身的否定日耳曼法两大特点深刻诠释良法及法律被普遍遵守的含义,而且这是一种荒谬之举,是一种罪恶,是对唯一能够创造法律的上帝的背叛。
日耳曼法具有的自由精神和包容性、开放性可能都与他们的“自然法”理念相关。
关于日耳曼法具有的自由精神日耳曼法两大特点深刻诠释良法及法律被普遍遵守的含义,基佐说:这种自由精神强调每个个人都是他的自身、自己的行动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只要他不损害其他个人。日耳曼人的风俗习惯是,人们可以为自己并按照自己的方式活着并谋求自己的发展。
关于日耳曼法具有包容性、开放性,程教授指出:在中世纪早期,日耳曼法虽然居于统治地位,但它并未排斥和压制其他法律的存在与发展,原属被征服者的罗马法、覆盖全欧的教会法与日耳曼法同时并存。征服者对于被征服者采取这样一种策略,在历史上却属罕见,它所体现的宽容弥足珍贵。
二、什么是法律被普遍遵守
程教授讲,日耳曼法的第二个特点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至上权威性。法律对于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每一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是不言而喻的,但仅此而已不是法治,部落首领以及由此演变而来的国王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才是法治。
程教授指出:当王国和国王出现后与法律解释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最高统治者的权力的确有所增长,但是,国王的一切活动都被要求限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他必须像其他人一样接受上帝的、自然的和王国的法律的约束。国王在内的所有人都承认,国王的特权是与其肩负的特殊职责相联系的,是有一定界限的,如果国王超越了这个界限,就是违法行为。所以,庞德断言:“从历史角度看,(法律至上)这一基本理念早已蕴含于日耳曼法。”国王应受法律约束、应依法履行职责这一日耳曼法特质,构成了中世纪欧洲法治文明的重要渊源之一。
韩志红感想:
1.“良法”以及“法律被普遍遵守”之间的关系
关于“良法”以及“被普遍遵守”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前者是前提,即正因为是良法,即从程序上,法必须是具有广泛社会基础、富有民主性的法,从内容上看,法是“被发现”的早已存在的法律,而不是统治者意志的产物与法律解释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才会“被普遍遵守”。
2.只有国王遵守法律才会有法治
法“被普遍遵守”包括普通人和特殊人即国王都遵守法律。他们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只有特殊人即国王遵守法律,普通人才会遵守法律,才会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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